大学生如果违反学校纪律,学校认为应当予以退学处理的,可以要求学生自愿退学。学生拒不退学的,学校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向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的方式,事实上是强制执行了,比如有的学校规定,退学要书面送达,学生拒不接受、无法送达的,学校可以进行公告,公告满60日,就视为送达,退学决定就生效了,直接注销学籍。
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二十七条从六个方面对学生退学的范畴作了规定,第一项就是“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修学)未完成学业的”。同时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学生有相应申诉的机会和渠道。由于部门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毫无疑问,让学业成绩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退学,高校拥有这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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