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限号2021最新限号时间是什么?
天津市限号2021最新限号时间是2021年01月19日至2021年02月06日、2021年02月27日至2022年01月18日,工作日07:00-09:00、17:30-19:3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补班)。
外埠号牌(北京号牌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通过“天津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预约申办相关通行凭证,允许在上述时段进入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限号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5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天津市限号2022年6月份限号表
天津市限号2022年6月份限号表如下:
注意: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不受限行限号的机动车有: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类特种车辆。
2、大中型客车(含公共汽车、班车、长途汽车等)、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
3、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和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以下为原限行规定:
2022年5月9日-2023年4月2日天津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日历。
(一)自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7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二)自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10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三)自2022年10月3日至2023年1月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自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以上内容参考 闽南网-2022年6月天津限号最新消息:天津明天限行尾号查
天津限行最新通知2022年4月3日-7月3日限号时间表
天津限行最新通知2022年4月3日-7月3日限号时间表查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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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win10
操作程序:搜狗浏览器v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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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号区域有哪些
限行区域:天津市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
限行时间: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
限行车辆:本市号牌机动车、外埠号牌机动车
不受机动车限行限制的车辆: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类特种车辆;2.大中型客车(含公共汽车、班车、长途汽车等)、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3.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6.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和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天津2022年四月份限号表
2021,2022年天津限行日历。
自2021年4月5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号牌机动车北京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天津市最新限号时间表
天津市区限号时间具体如下:
一、自2020年6月8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号牌机动车(北京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外埠号牌(北京号牌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通过“天津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预约申办相关通行凭证,允许在上述时段进入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二、自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4月4日,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号牌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三、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本市排放标准。
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四十六条 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营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运营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