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税务局,向新华社记者透露。范冰冰“阴阳合同”的涉税问题,目前案件已经查清。
调查核实显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将依据相关税务条款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另外,除了追缴加罚天价税款之外,由于此次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补齐此前未缴纳的税款,范冰冰将免脱牢狱之灾。